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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家教:南京大学余凌云教授主讲“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”

发表日期:2020-12-17 作者:南京大学家教中心 电话:170-5125-2009
11月26日晚,南京大学法学院邀请南京大学校友、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做客第二期“南京大学法学院出色校友论坛”,打开“行政协议的司法检查”主题讲座。南京大学法学院王太高教授掌管本次讲座,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肖泽晟教授、金健博士、李晴博士和来自校表里的众多同学积极参与到本次讲座之中。

讲座围绕以下五个部分打开:一、现代行政法上的契约现象;二、行政协议与诉讼结构;三、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;四、两种不同的检查思路;五、从法律关系动身做差异检查。

余凌云教授认为,现代行政法上的契约分为假契约、纯粹契约、混合契约三种。混合契约是兼有私法和公法关系的混合体,是权力要素递减至于民事合同的结果;假契约是合意要素递减至于行政行为的结果;纯粹契约则兼具合意要素与权力要素。

行政协议实践与研究促进行政诉讼结构的两次实质性拉伸:一是促进行政诉讼的意图统筹非典型行政行为的检查和“一起处理民事争议”;二是促进行政行为的内在从单独行为拓展至两边行为。

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主体说、意图说和行政法律关系说三种观念。司法解释采用了“主体说”和“意图说”,却将“行政法律关系说”改叙为“具有行政法上权利责任内容”。余凌云教授对何为“具有行政法上权利责任内容”提出四重判断标准。榜首,有必要引入一些非民事合同所有、不符合民事原理的特别约好。第二,两边在协议中约好对行政权的未来处置。第三,行政协议实际上约好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未来处置。第四,协议中直接规定某种行政权力以及行政法上的责任。

根据以上分析,余凌云教授总结出行政协议两种不同的检查思路:一是拆解为行政行为来检查,二是依照法律关系来检查。一起指出,行政行为与合同行为分离的检查方式不可取。

最后,余凌云教授提出,要从法律关系动身作差异检查。具言之,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安其位、各尽所长;不宜在立案阶段作实质识别与分流;应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为渠道;行政法官对公法因素体察更敏锐。

讲座尾声,余老师与在座师生打开充沛沟通。整场讲座贯穿理论与实践、标准与案例,生动有趣、深入独特,现场气氛火热,精彩纷呈。